炒美股要征税?律师解读境外投资收入缴税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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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202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已于今年3月1日展开,至6月30日结束。近期,不少从事美股交易的人士收到地方税务部门提醒,要求自查是否有境外收入并主动申报缴税。
在香港一家金融机构服务高净值客户的客户经理梁爽(化名)向财新确认,他的不少客户已经收到税务部门的自查通知,要求申报从2022年到2024年境外银行或者券商账户上的收入和盈利,大部分被要求申报的客户拥有的资金量超过百万美元,这些客户来自北京、山西以及厦门等地。
5月9日,一位武汉市民刘陌(化名)收到一条短信:“提醒您自查自2021年至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记录,是否包括您全球所得,如有遗漏,建议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进行申报或更正申报,如果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将会对您的征信产生负面影响。”随后在5月13日,刘陌在个人所得税App收到类似的自查提醒,两天之后,武汉税务部门再次电话提醒他去个人所得税办公室面谈。
刘陌告诉财新,他从2021年开始频繁交易美股,截至2024年,仅仅在老虎证券上的交易额就有大约1500万美元,另外他在富途证券等其他券商平台上同样也会“炒美股”,刘陌自认为不算高净值人群,“我的账户资产总额一直没有超过100万美元,现在也只剩下几千美元了。”
目前,刘陌暂未前往税务局面谈,他最为关注的是这些投资所得如何征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单笔交易额计算,不计盈亏的话,那我真没那个钱补税;如果是按年度盈亏的话,那我就不用补缴了。”
事实上,地方税务机关针对境外收入追缴税款的行动已经持续一年时间,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业务合伙人叶永青告诉财新,从2024年中至今,该所收到关于境外收入缴税的查询和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被追缴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境外的投资收益,比如利息、股息。”
2025年3月25日和26日,湖北、山东、浙江和上海四地税务机关几乎同步发布新闻稿,透露他们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对未申报境外收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多名纳税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四个地区中湖北居民孙某某补缴的税额和滞纳金最高,为141.3万元,最少的亦有12.72万元。
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源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延续这一基本原则,居民个人需自己申报境内外全部所得,而境外所得包括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收益等九类收入。因此,税务部门近期追缴境外收入的税款是对已有的法律规定的落实。
CRS抓手
据叶永青的观察:“税务部门目前的追缴大部分是基于中国已经收到的CRS账户信息,CRS信息交换的第一步是100万美金以上的账户。”他认为,后续CRS信息交换的门槛会进一步下降。这个体系未来将成为常态化的管理工具。”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标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了打击逃税和维护有效税制而制定的信息申报与交换规则。所有参与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CRS要求收集数据,进行年度申报,参与CRS的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会交换信息。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正式参与CRS,2018年9月起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参与CRS,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日本等热门移民国家。
中国香港亦已参与CRS,因此香港地区的券商均需要遵守CRS要求,按香港税务局要求收集相关数据并申报。以内地开户者较多的富途证券为例,其官网的账户信息中明确表示,为了履行CRS及香港的法律责任,富途证券(香港)必须报告客户的税务信息。具体来说,这些税务信息除了客户自己填写的声明表格中的数据以外,所持富途香港账户的年末帐户结余或总价值;账户的股息、利息、卖出金额入账项目等信息都将通过CRS传给客户所属税务国家的相关部门。
但需要指出的是,按照CRS机制,香港的券商的数据是汇报给香港证监会,若是银行渠道则上报给香港金管局,并不存在直接向内地税务部门报告相关数据的情况,CRS是由香港税务部门与内地税务部门互相交换相关信息。
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周炎元于曾表示,CRS框架下的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为税务机关获取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涉税信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有资深会计师对财新表示,CRS之所以现在能够成为境外收入追缴税款行动的抓手,主要是大数据提供了技术可行性,须明白CRS只是一个抓手,落实境外收入依法征税才是重点。
如何征收
在中国《个税法》中,并没有专门提及资本利得的征税情况,仅仅提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境内A股交易,中国政府自1997年以来就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叶永青指出,当初《个税法》制定时,A股交易所得是免税的,而且几乎没有人在境外进行股票交易,所以并没有针对境外股票类资产所得税的详细规定。
不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公式是: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说,有人一天交易了五次股票,两次盈利、三次亏损,当天亏损,那么是按单次还是一天抑或一年的盈利所得来计算纳税额,这要看不同地区税务部门的理解。“叶永青坦言,在他所经手的个案中,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与税务部门沟通,“如果说投资者上半年盈利,但下半年把盈利都亏进去了,但征税却只考虑盈利的部分而无视亏本,甚至让投资者把本金都赔进去,那就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征税逻辑了。”
另一香港金融机构的高净值客户经理李璐(化名)亦透露,他有一位来自厦门的客户账户内大约存有1000万港元,大约有3万港元的股息,税务部门要求自查后,该客户按要求缴纳了6000港元的股息税。另一位客户多次买入腾讯的股票,也收到了税务部门自查的要求,但是该客户在股票交易中实际上并没有获得投资收益,与深圳税务局沟通之后也无需补缴税款。
至于追缴年限,叶永青表示,他所经手的案例中大多数追缴的是2022年至2024年的所得,暂未看到追征期超过五年的个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可与税局商讨
近日市场流传一种说法,国内居民如果不想就海外投资收益缴税,就到在美国这些不受CRS协议约束地注册的券商去开户。因为这类券商不参与CRS数据申报,有关收益就可以向中国税务当局隐瞒。
叶永青强调称,就算是在不参与CRS的国家或地区开立的证券账户,纳税人被要求自查时,也不应该在申报时隐瞒。“那不属于‘合理避税’行为,而属于‘逃税’!”
逃税行为一旦最终被发现,不仅面临追溯处罚,情节严重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叶永青指出,偷逃税行为以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一般是补缴税了事,处罚是层进式的。“但不排除未来效仿西方国家,增加对刑事手段的使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税务居民对境外收入缴税,是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落实。如今追缴行动展开只有一年多,许多规则尚不明确。叶永青认为,纳税人正确的做法是,收到自查通知后,全面梳理境外所得,并进行申报。当觉得自己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有争议,或者对海外收入所得的认定标准有疑问时,应寻求专家介入,合理利用规则降低税负,避免“冤枉税”。
如前述案例,纳税人在海外炒股,究竟按照每次交易的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全年合并所得征税,其实纳税人是有与税务当局探讨和争取空间的。
还有一些纳税人持有中国护照的同时,还拥有另一国家护照或中国港澳地区等海外居民身份,且每年在境内工作和生活不足183天,这种情况就存在着“税务居民”认定的问题。
叶永青称,税务居民认定虽然有既定标准,也有常说的“加比规则”作为解决认定问题的方针,但“加比规则”真正应用起来十分复杂,基础理解要参照各类具体情形,并且基层税务机关对认定标准的把握也可能有区别。换言之,这当中不仅存在认定的争议,甚至有居民和税务当局博弈的空间。
博弈,既包括纳税人借助专业机构收集支持自身权益的信息,并呈递给税务机关;也包括当纳税人不认可税务当局的结论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甚至诉诸法律去解决争议。
叶永青称,法律的适用,第一要靠规则越来越明晰,第二要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起一个健康的博弈机制,要允许纳税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与税务当局的权力去合理碰撞。
财新 杨敏 对本文亦有贡献